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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CY-GD4-KD1[红旗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日期:2012年09月24日    来源:    

一、文本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的城市建设发展意图,合理控制用地建设,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控规单元范围是北起西中华路,南至湖西路,西起长沈铁路,东至东民主大街、新民大街、延安大路以西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390.53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602万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本控规单元”。

第三条 本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是:以商业、医疗卫生、居住生活为主要功能的复合型的城市生活单元,是朝阳区三大商圈之一。

第四条 本控规单元是以保留区为主的控规单元。

第五条 本控规单元含《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部分区域,街区内建设项目的扩建、改建和新建应满足《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新民大街两侧建设项目的高度和建筑风格并与《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本控规单元内的工农大路、红旗街两侧用地区域是以商业为主的功能区域,规划中着重对工农大路、红旗街两侧用地使用功能进行控制。

第七条朝阳公园和电影主题广场是本单元内重要的生态空间,分别位于《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其用地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八条本控规单元解放大路与建设街之间需要设置互相连通的地下公共空间,本区域内的各地块的地下部分应与此公共地下空间相联系,单体建筑设计中与地下空间的联系将作为建设方案被批准的重要条件。

第九条本控规单元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控制详见附表一。

第十条本控规单元的“绿线”包括:朝阳公园和电影主题广场以及沿京哈铁路两侧设置的防护绿地。

第十一条 本控规单元的“紫线”包括: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吉林大学新民校区教学楼(原鸽子楼)、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伪满洲国军事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二部(原伪满洲国经济部)、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伪满洲国交通部)、长春电影制片厂摄影棚(原满映会社小白楼)、长春电影制片厂、54路有轨电车等7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 本控规单元的“蓝线”包括:朝阳公园水体。

第十三条 在本控规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的快速轨道交通2号线、3号线、5号线线路及其车站进行空间控制。

在已经建设完成的3号线一期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环评、安全等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2号线一期工程的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已经编制完成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5号线为规划远期实施线路,其最终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在相应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基础上,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本控规单元的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详见附表二。

第十五条 本规划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英国365bet网址。

附表一 红旗单元控制指标一览表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米)

绿地率(%)

R2

二类居住用地

3.5

35

100

25

A1

行政办公用地

8.5

45

85

25

A3

教育科研用地

2.0

30

24

25

A33

中小学用地

1.0

25

24

35

A5

医疗卫生用地

5.0

60

70

20

A7

文物古迹用地

2.0

30

10

25

B1

商业用地

10.0

90

150

20

B2

商务用地

5.0

90

80

20

B3

娱乐康体用地

1.8

20

24

25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5

20

10

25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1.5

35

24

25

M1

一类工业用地

0.7

35

24

20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1.2

30

24

25

U1

供应设施用地

1.2

35

24

25

注:1、表中各项控制指标是指单元内各类用地的极限指标,不是单元内各类用地的平均指标,也不代表单元内各个单独地块的控制指标。

2、表中的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为上限控制,在实际建设中不得高于该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下限控制);绿地率为下限控制,在实际建设中不得低于该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为上限控制)。

附表二 红旗单元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一览表

设施名称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规模

(公顷)

控制类型

备注

吉林大学第四幼儿园

CY-GD4-KD1-D07-02

0.23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省贸易厅幼儿园

CY-GD4-KD1-D17-02

0.34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北京红黄蓝幼儿园

CY-GD4-KD1-D83-11

0.45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林大学第一附属小学

CY-GD4-KD1-D04-01

0.34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富锦小学

CY-GD4-KD1-D19-07

0.59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红旗小学

CY-GD4-KD1-D31-01

0.59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六十八中学

CY-GD4-KD1-D06-01

2.51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十七中学

CY-GD4-KD1-D21-03

1.8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三十八中学

CY-GD4-KD1-D86-01

1.24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四十五中分校

CY-GD4-KD1-D63-02

0.84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二中分校

CY-GD4-KD1-D81-02

1.7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长春市疾病防治中心

CY-GD4-KD1-D07-05

0.08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大一院门诊

CY-GD4-KD1-D12-01

0.05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大一院住院部

CY-GD4-KD1-D11-01

0.07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CY-GD4-KD1-D29-01、D29-02、D29-03

7.98

定位、定量

规划扩建

中日联谊医院二部

CY-GD4-KD1-D32-02

3.1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CY-GD4-KD1-D33-01

0.95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林省中医院

CY-GD4-KD1-D42-01、D42-02

1.82

定位、定量

规划扩建

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

CY-GD4-KD1-D49-01

0.98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中医学院风湿医院

CY-GD4-KD1-D60-01

0.2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林省人民医院

CY-GD4-KD1-D45-01

4.52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红星医院

CY-GD4-KD1-D76-02

0.21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长春平安医院

CY-GD4-KD1-D27-02

0.1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长春公交医院

CY-GD4-KD1-D83-09

0.32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曙光男科医院

CY-GD4-KD1-D82-06

0.13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建设广场派出所

CY-GD4-KD1-D02-03

0.0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红旗派出所

CY-GD4-KD1-D63-03

0.08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阳光景都锅炉房

CY-GD4-KD1-D63-11

1.19

定位、定量

规划扩建

市政给水加压泵站

CY-GD4-KD1-D30-01

0.33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安达变电站

CY-GD4-KD1-D01-06

0.37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朝阳变电站

CY-GD4-KD1-D30-05

0.1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湖西变电站

CY-GD4-KD1-D63-13

0.17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社会停车场1

CY-GD4-KD1-D30-03

0.38

定位、定量

规划新建

社会停车场2

CY-GD4-KD1-D36-02

0.71

定位、定量

规划新建

社会停车场3

CY-GD4-KD1-D63-07

0.15

定位、定量

规划新建

公交场站

CY-GD4-KD1-D83-06

3.07

定位、定量

规划保留

注: 1、本表中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

2、本表中的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

二、图件

三、说明

概述

1.1规划范围和规模

北起西中华路,南至湖西路,西起长沈铁路,东至东民主大街、新民大街、延安大路以西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390.53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602万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本控规单元”。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7)《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试行)》

(8)国家相关规范及吉林省、长春市相关地方法规。

(9)《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1.3本规划适用于本控规单元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4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5本规划对各地块用地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城市“四线”的规定为强制性内容。

1.6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图则。“文本、图件、说明”为本控规单元控制的主要文件,上述文件未涉及的控制内容,参见“图则”。

2.功能定位

2.1本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是:以商业、医疗卫生、居住生活为主要功能的复合型的城市生活单元,是朝阳区三大商圈之一。

2.2本控规单元是以保留区为主的控规单元。

3.土地利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3.1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用地类别代号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如“总图”中所示(各类用地总指标详见表3-1)。

表3-1 规划用地汇总表

项目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公顷)

百分比(%)

城市

建设

用地

01

R

居住用地

167.29

42.91

其中

R2

二类居住用地

167.29

42.91

0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1.84

13.30

其中

A1

行政办公用地

6.83

1.75

A3

教育科研用地

22.19

5.69

其中

A33

中小学用地

9.28

2.38

A5

医疗卫生用地

20.62

5.29

A7

文物古迹用地

2.20

0.56

03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45.56

11.68

其中

B1

商业用地

30.77

7.89

B2

商务用地

12.70

3.26

B3

娱乐康体用地

0.24

0.06

B4

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28

0.07

其中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0.28

0.07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1.56

0.40

04

M

工业用地

0.50

0.13

其中

M1

一类工业用地

0.50

0.13

05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97.34

24.96

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89.03

22.83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3.88

0.99

S4

交通站场用地

4.31

1.11

其中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3.07

0.79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1.24

0.32

06

U

公用设施用地

3.79

0.97

其中

U1

供应设施用地

3.79

0.97

其中

U11

供电用地

0.33

0.09

U12

供燃气用地

0.70

0.18

U14

供热用地

1.62

0.42

U16

通信用地

1.09

0.29

U2

安全设施用地

0.04

0.01

其中

U21

消防用地

0.04

0.01

07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23.73

6.09

其中

G1

公园绿地

22.04

5.65

G2

防护绿地

1.70

0.44

G3

广场绿地

0.88

0.23

小计

389.90

100.00

城乡

建设

用地

08

H

建设用地

0.63

--

其中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0.63

--

其中

H21

铁路用地

0.63

--

合计

390.53

100.00

3.2本规划中规定用地性质为地块主要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使用性质须同所在地块的主要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3.3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有些建设用地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可以与其他用地兼容使用,但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相同、关联功能建筑宜集中布置;

(2)功能相互干扰的设施不宜集中布置,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宜与居住、商业等人流集中的用地相邻布置;

(3)确保公益性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不被侵占。

(4)对于规划用地的兼容性,分为允许兼容、禁止兼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三种情况(详见表3-2)。

3.4本控规单元内位于红旗街东一胡同以南同德路东侧的长春市第四服装厂用地,在城市改造更新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方案进行用地性质调整,届时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完善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其最终方案需征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待其同意后进行控规单元动态维护。

表3-2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

兼容主体

兼容客体

居住

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一类居住

R1

二类居住

R2

行政办公

A1

文化设施

A2

教育科研

A3

体育

A4

医疗卫生

A5

社会福利

A6

文物古迹

A7

宗教设施

A9

商业设施

B1

商务设施

B2

娱乐康体

设施B3

公用设施

营业B4

其他服务

设施B9

一类

工业M1

二类工业

M2

三类

工业M3

一类物流

仓储W1

二类物流

仓储W2

三类物流

仓储W3

城市轨道

交通S2

交通枢纽S3

交通场站S4

其他交通设施S9

供应设施U1

环境设施U2

安全设施U3

其他公用设施U9

公园绿地G1

防护绿地G2

广场G3

居住

用地

一类居住R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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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居住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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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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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设施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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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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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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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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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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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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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设施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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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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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设施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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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康体设施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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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设施营业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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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设施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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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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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工业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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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工业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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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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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物流仓储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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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物流仓储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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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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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枢纽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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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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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设施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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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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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设施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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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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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用设施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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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G1

防护绿地G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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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广场G3

注:●为允许兼容;○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为不允许兼容。

4.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4.1规划范围内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本控规文本的规定,严格按照地块控制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4.2规划细分后的地块一般为基本地块,应作为基本出让单位;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地块合并或拆分开发时,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内部用地边界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文本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和以下原则要求:

(1)用地构成比例与原规划基本相同;

(2)绿地、广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必须得到充分保证;

(3)建设开发总容量不大于原各地块开发量之和。

4.3容积率控制

本控规单元居住用地容积率为3.5以下;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为8.5以下;教育科研用地容积率为2.0以下;中小学用地容积率为1.0以下;医疗卫生用地容积率为5.0以下;文物古迹用地容积率为2.0以下;商业用地容积率为10.0以下;商务用地容积率为5.0以下;娱乐康体用地容积率为1.8以下;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容积率为0.5以下;其他服务设施容积率1.5以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7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容积率为1.2以下;供应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2。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4.4建筑密度控制

本控规单元居住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行政办公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5%以下;教育科研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下;中小学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下;医疗卫生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60%以下;文物古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下;商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90%以下;商务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90%以下;娱乐康体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其他服务设施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下;供应设施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

4.5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本控规单元的建筑高度以多层和中高层为主。居住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100米以下,行政办公用地的建筑高度为85米以下,教育科研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医疗卫生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70米以下,文物古迹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10米以下,商业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150米以下,商务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80米以下;娱乐康体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内的建筑高度为10米以下;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交通场站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供应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一二类工业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供应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

4.6绿地率控制

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应按不同用地性质分别控制附属绿地比例。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行政办公绿地率不低于25%,教育科研绿地率不低于25%,医疗卫生绿地率不低于20%,文物古迹绿地率不低于25%,商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20%,商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20%,娱乐康体绿地率不低于2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25%;一二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不高于20%;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供应设施绿地率不低于25%。

4.7建筑退界控制

1.本控规单元内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在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和市政管线埋设的基础上,可与现有保留建筑相协调一致,最终退线需经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沿建设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要求外,同时要符合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道路通行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并体现用地的公平性原则,其离界距离最小不得少于5米。

3.大量人流集散的建筑在基本后退的基础上必须特别后退,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经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研究后由规划部门确定。

4.沿水系、公共绿地等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后退须满足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道路通行等要求。

5.城市“四线”控制

5.1绿线、黄线、蓝线等城市“四线”内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本控规单元内城市“四线”详见本规划图件。

5.2绿线

本次规划绿线重点划定《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中确定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绿地。

本控规单元的绿线包括:朝阳公园和电影主题广场以及沿京哈铁路两侧设置的防护绿地。

5.3紫线

本次规划控制的紫线内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本控规单元内“紫线”包括: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吉林大学新民校区教学楼(原鸽子楼)、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伪满洲国军事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二部(原伪满洲国经济部)、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伪满洲国交通部)、长春电影制片厂摄影棚(原满映会社小白楼)、长春电影制片厂、54路有轨电车。

5.4蓝线

本控规单元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水系专项规划确定的水系蓝线,水系的蓝线需经水利部门确定河道设计方案后,方可确定准确位置。

本控规单元内“蓝线”包括:规划单元界线内伊通河支流水系-朝阳公园水体。

6.道路交通规划

6.1城市道路规划

本单元内规划城市道路共分三个等级。

主干路:在本单元内规划解放大路、工农大路、延安大街、开运街和安达街五条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40到54米。

次干路:在本单元内规划次干路五条,为新民大街、建设街、湖西路、西民主大街和万宝街,道路红线宽度为28至60米。

支路:在本单元内规划支路三十三条,红线宽度为 16-20米。

表6-1 道路横断面表

序号

道路

名称

道路等级

道路起止点

规划道路长度(米)

规划红线宽度(米)

规划横断面(米)

中央分隔带

机动

车道

两侧

分隔带

非机动车道

(辅道)

人行道

1

解放大路

主干路

新民大街—开运街

1487

54

16

5×2

8×2

6×2

2

工农大路

主干路

开运街—延安大街

2186

54

16

3×2

10×2

6×2

3

开运街

主干路

解放大路—湖西路

1150

40

24

8×2

4

安达街

主干路

西中华路—解放大路

665

40

24

8×2

5

延安大街

主干路

工农大路—湖西路

1045

45

15

3×2

6×2

6×2

6

新民大街

次干路

解放大路—工农路

1566

60

22

12×2

7×2

7

建设街

次干路

西中华路—工农大路

860

36

24

6×2

8

湖西路

次干路

开运街—延安大街

1784

28

16

6×2

9

西民主大街

次干路

西中华路——解放大路

360

32

15

6+11

10

万宝街

次干路

解放大路—新民大街

1123

28

16

6×2

11

青海胡同

支路

大兴路—解放大路

173

20

9

5.5×2

12

西中华路

支路

安达街—西民主大街

962

20

9

5.5×2

13

云鹤街

支路

西中华路——解放大路

360

20

9

5.5×2

14

天宝街

支路

解放大路—富锦路

569

20

9

5.5×2

15

青海街

支路

西中华路—万宝街

791

20

9

5.5×2

16

和光路

支路

天宝街—新民大街

1103

20

9

5.5×2

17

和光胡同

支路

开源街—隆礼路

796

20

12

4×2

18

富锦路

支路

建设街—桂林路

1349

20

9

5.5×2

19

虎林路

支路

万宝街—同德路

831

20

9

5.5×2

20

红旗街东一胡同

支路

工农大路—同德路

430

20

9

5.5×2

21

红旗街东二胡同

支路

工农大路—同德路

756

20

9

5.5×2

22

延安大路西一胡同

支路

工农大路—同德路

456

16

7

4.5×2

23

延安大路西二胡同

支路

工农大路—工农南胡同

127

20

9

5.5×2

工农南胡同—同德路

342

14

7

2+5

24

德昌路

支路

红旗西胡同—红旗街

464

16

7

4.5×2

25

信义路

支路

红旗西四胡同—延安大路西一胡同

1166

20

9

5.5×2

26

红旗西三胡同

支路

工农大路—无线电厂西街

1045

16

7

4.5×2

27

红旗西四胡同

支路

工农大路—无线电厂西街

420

20

9

5.5×2

28

工农南胡同

支路

虎林路—延安大路西一胡同

474

16

7

4.5×2

29

健康街

支路

新民大街—天宝街

562

20

9

5.5×2

30

同德路

支路

延安大街—红旗街

1120

20

9

5.5×2

31

隆礼路

支路

新民大街—工农大路

243

20

9

5.5×2

32

桂林路

支路

新民大街—工农大路

258

20

9

5.5×2

33

规划一路

支路

工农大路—开运街

513

16

7

4.5×2

34

规划二路

支路

红旗西四胡同—开运街

498

16

7

4.5×2

35

规划三路

支路

红旗西三胡同—开运街

517

20

9

5.5×2

36

规划四路

支路

开运街—红旗街

824

16

7

4.5×2

37

规划五路

支路

无线电厂西街—湖西路

454

24

12

6×2

38

规划六路

支路

无线电厂西街—湖西路

457

24

12

6×2

39

规划七路

支路

无线电厂西街—湖西路

463

24

12

6×2

40

清河街

支路

西中华路—大兴路

218

20

9

5.5×2

41

昌平街

支路

西中华路—大兴路

218

20

9

5.5×2

42

无线电厂西街

支路

红旗街—红旗西三胡同

349

20

9

6.5+4.5

6.2在本控规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的快速轨道交通2号线、3号线、5号线线路及其车站进行空间控制。

在已经建设完成的3号线一期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环评、安全等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2号线一期工程的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已经编制完成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5号线为规划远期实施线路,其最终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在相应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基础上,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6.3在本控规单元规划公共停车场三处,总泊位数580个(详见表6-2);本控规单元配建停车场指标按照《长春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执行(详见表6-3)。

表6-2 交通设施一览表

设施名称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规模(公顷)

控制类型

泊位数(个)

敷设方式

备注

公共停车场

CY-GD4-KD1-D63-07

0.15

定位、定量

50

地面

规划保留

CY-GD4-KD1-D36-02

0.71

定位、定量

230

地面

规划保留

CY-GD4-KD1-D30-03

0.38

定位、定量

300

立体

规划新建

公交场站

CY-GD4-KD1-D83-06

3.07

定位、定量

--

--

规划保留

注:1、本表中交通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

2、本表中的交通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

表6-3 长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序号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配建标准

性质

分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

1

住宅(含单身公寓等)

别墅

车位/户

1-2

1

未划分户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1-1.5

〉100m2

车位/户

0.6

1.4

<100m2

车位/户

0.4

1-1.6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0.3

1.5

2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酒店式公寓等

未划分功能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1.5

饭店、宾馆客车

车位/客房

0.3

1

饭店、宾馆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4

3

商业场所

中心地区以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5

其他地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5

4

博览建筑

博物院、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5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5

5

医院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4

独立门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4

6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3

其他办公中心地区以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3

其他地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3

7

学校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

0.4

中学70

小学20

高等院校

车位/100名师生

2

40

8

其他建筑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或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其他类建筑。

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规划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

注:(1)配建停车指标必须保证不少于15%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含住宅)。

(2)中心地区是指青冈路、台北大街、铁北四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仙台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普阳街、青年路围合的区域。

7.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7.1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正、公平,在确定控制引导内容和标准时,首先应坚持保障公益的原则,强调城市整体格局的优化和功能完善。本次规划着重强调保证城市功能的公共、公用和公益设施的空间落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对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社会福利等设施应加强土地使用性质的控制力度。

7.2本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依据居住区的规模在工农大路、红旗街、解放大路、开运街两侧布置。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位于开运街、万宝街和红旗街两侧区域。居住区及居住以上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按“公共设施一览表”执行(详见表7-1),并应符合相关规定。居住区以下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在地块中合理设置。

7.3本规划经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本单元内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详见表7-1)中的规定。

表7-1 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设施名称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规模

(公顷)

控制类型

备注

吉林大学第四幼儿园

CY-GD4-KD1-D07-02

0.23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省贸易厅幼儿园

CY-GD4-KD1-D17-02

0.34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北京红黄蓝幼儿园

CY-GD4-KD1-D83-11

0.45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林大学第一附属小学

CY-GD4-KD1-D04-01

0.34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富锦小学

CY-GD4-KD1-D19-07

0.59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红旗小学

CY-GD4-KD1-D31-01

0.59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六十八中学

CY-GD4-KD1-D06-01

2.51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十七中学

CY-GD4-KD1-D21-03

1.8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三十八中学

CY-GD4-KD1-D86-01

1.24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四十五中分校

CY-GD4-KD1-D63-02

0.84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二中分校

CY-GD4-KD1-D81-02

1.7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长春市疾病防治中心

CY-GD4-KD1-D07-05

0.08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大一院门诊

CY-GD4-KD1-D12-01

0.05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大一院住院部

CY-GD4-KD1-D11-01

0.07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CY-GD4-KD1-D29-01、

D29-02、D29-03

7.98

定位、定量

规划扩建

中日联谊医院二部

CY-GD4-KD1-D32-02

3.1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CY-GD4-KD1-D33-01

0.95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林省中医院

CY-GD4-KD1-D42-01、D42-02

1.82

定位、定量

规划扩建

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

CY-GD4-KD1-D49-01

0.98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中医学院风湿医院

CY-GD4-KD1-D60-01

0.2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吉林省人民医院

CY-GD4-KD1-D45-01

4.52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红星医院

CY-GD4-KD1-D76-02

0.21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长春平安医院

CY-GD4-KD1-D27-02

0.1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长春公交医院

CY-GD4-KD1-D83-09

0.32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曙光男科医院

CY-GD4-KD1-D82-06

0.13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建设广场派出所

CY-GD4-KD1-D02-03

0.06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红旗派出所

CY-GD4-KD1-D63-03

0.08

定位、定量

现状保留

注:1、本表中公共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

2、本表中的公共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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