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联系电话 | 0431-88779216 |
投诉电话 | 0431-88779226 |
许可条件 | . |
申请资料 | . |
办理程序 | . |
办理部门 | 市规划局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城乡规划管理一处、城乡规划管理二处、城乡规划管理三处、城乡规划管理四处、基础设施管理 |
承办责任人 | 行政审批办公室(梁淑华)、城乡规划管理一处(卢威)、城乡规划管理二处(李永成)、城乡规划管理三处(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