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
1、听证由承办处室(分局)受理; 2、听证准备阶段,由承办处室(分局)确定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记录员(即速记公司)以及发布听证公告、通知听证会参加人员等会议的组织、落实。 3、听证阶段: (1)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介绍本人、记录人等,告知回避制度; (3)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负责该行政管理事项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和质证,负责该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进行答辩; (5)听证代表、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6)记录员将听证笔录提交听证代表等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盖章,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4、承办处室(分局)根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报局例会。 |